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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举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聚焦碳排放权交易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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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举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聚焦碳排放权交易新规

阅读数:5 时间:2025-03-19 来源:admin

2024年2月26日(星期一)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和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张要波出席,介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谢应君: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此次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近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公开发布。为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邀请到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先生和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张要波先生,他们将为大家介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关情况,并解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下面,先请赵英民副部长介绍情况。

2024 – 02 – 26 10:00:37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 赵英民:

谢谢主持人。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很高兴有机会向大家介绍国务院刚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全国碳市场的建设情况。首先,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及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关心与支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应对气候变化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而非他人要求。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建成更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

建设统一的全国碳市场,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绿色化、低碳化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以及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等文件,都对全国碳市场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国碳市场既能发挥市场在碳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能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有机结合,是实现全社会降碳低成本的政策工具,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

中国的碳市场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强制碳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自愿碳市场)组成。这两个市场各有侧重、独立运行,又互补衔接、互联互通,共同构成全国碳市场体系。

日前,国务院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规,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了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重点在明确体制机制、规范交易活动、保障数据质量、惩处违法行为等多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我国碳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法律保障,开启了我国碳市场的法治新局面。《条例》的出台对我国双碳目标实现和推动全社会绿色低碳转型意义重大。

全国强制碳市场启动两年半以来,总体运行平稳,制度规范日趋完善,市场活跃度逐步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全面改善,碳排放管理能力明显提升,价格发现机制作用日益显现。今年初全国自愿碳市场开始运行,总体也较为平稳。全国碳市场在促进企业减排温室气体、推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为全社会开展气候投融资、碳资产管理等碳定价活动锚定了基准价格,推动社会各界关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积极参与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的低碳化、绿色化,进而推动全社会的绿色低碳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全面落实《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配套制度,保障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严格依法管理、规范操作,积极推进碳市场建设,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下面,我愿意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谢谢!

2024 – 02 – 26 10:09:55

谢应君:

谢谢赵英民副部长。下面欢迎大家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

2024 – 02 – 26 10:11:20

人民日报记者:

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正式上线交易。请问目前碳市场的建设和运行状况如何?在推动实现双碳目标方面发挥了哪些作用?谢谢。

2024 – 02 – 26 10:16:33

赵英民:

谢谢您的提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强制碳市场)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2021年7月正式开市,目前已顺利完成两个履约周期,第一个履约周期是2019 – 2020年,第二个履约周期是2021、2022年。目前来看,实现了预期建设目标。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约51亿吨,纳入重点排放单位2257家,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两年半以来,在各方大力支持努力下,主要取得四方面成效:

一是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制度框架体系。国务院印发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出台管理办法和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3个管理规则,以及发电行业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技术规范和监督管理要求等,对注册登记、排放核算、报告、核查、配额分配、配额交易、配额清缴等涉及碳排放权交易的关键环节和全流程提出明确要求和规范,初步形成了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以及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业务规则组成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法律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是建成了“一网、两机构、三平台”的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建成“全国碳市场信息网”,集中发布全国碳市场权威信息资讯。成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对配额登记、发放、清缴、交易等相关活动进行精细化管理。建成并稳定运行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管理平台三大基础设施,实现全业务管理环节在线化、全流程数据集中化、综合决策科学化,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基本形成。

三是碳排放核算和管理能力明显提高。建立碳排放数据质量常态化长效监管机制,实施“国家 – 省 – 市”三级联审,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化技术智能预警,将数据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创新建立履约风险动态监管机制,督促企业按时足额完成清缴。参与碳市场企业均建立了碳排放管理的内控制度,将碳资产管理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企业的管理能力和核算能力显著提升。

四是市场表现平稳向好。具体表现在:一是市场活跃度和第一个履约周期相比,第二个履约周期有明显提升。截止到去年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累计成交量达到4.4亿吨,成交额约249亿元。第二个履约周期成交量比第一个履约周期增长了19%,成交额比第一个履约周期增长了89%。二是碳价整体呈现平稳上涨态势。由启动时的每吨48元上涨至每吨80元左右,上涨66%左右。第二个履约周期企业参与交易的积极性明显提升,参与交易的企业占总数的82%,比第一个履约周期上涨了近50%。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健康运行,为双碳目标实现、推动全社会绿色低碳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落实了企业的减碳责任。利用碳市场碳排放配额分配,将碳减排目标要求直接分解到企业,使企业成为减碳主体,压实了企业责任,树立了“排碳有成本、减碳有收益”的低碳意识,实现了对第一大碳排放重点行业(电力行业)的碳排放有效控制。

二是降低了行业和全社会的减碳成本。通过碳排放配额交易,碳市场为企业履行减碳责任提供了更灵活的选择,帮助行业实现了低成本减碳。据测算,这两个履约周期,全国电力行业总体减排成本降低了约350亿元。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范围不断扩大,碳排放资源在全国范围内不同行业间的优化配置将最终实现全国总的减排成本最小化。

三是碳市场形成的碳价,为开展气候投融资、碳资产管理等碳定价活动锚定了基准价格参考,促进了气候投融资工具创新,为低碳、零碳、负碳技术投融资提供了基础支撑和资金支撑。以碳市场为核心的中国碳定价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促进了全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低碳化,从而推动了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四是探索建立了符合我国实际的重点行业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培养了一大批碳减排、碳管理的专业人才和相关机构,为推动实现双碳目标打下了坚实基础。谢谢!

2024 – 02 – 26 10:16:52

凤凰卫视记者:

我们了解到,这份《条例》是我国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能否介绍一下《条例》的立法总体思路?谢谢。

2024 – 02 – 26 10:23:24

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 张要波:

谢谢您的提问。一部立法的总体思路,需围绕并服务于立法目的。《条例》最直接的目的是为全国碳市场运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围绕这一立法目的,我们主要强调三点:

一是坚持全流程管理。《条例》对构成碳排放权交易的要素和各个主要环节,包括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以及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交易主体、交易方式、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碳排放配额的分配,以及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编制核查、碳排放配额的清缴和市场交易等,做到了全覆盖,力求不留空白、不留盲区。

二是保持必要的弹性。我国碳市场总体还是新事物,全国碳市场2021年7月上市交易,至今不到3年时间,整个建设运营还有很多需要探索和创新的地方。基于这一实际情况,《条例》制定时重在构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框架性制度,既要为碳市场运行提供基本遵循,确保规范有序,又要在相关制度设计上保持必要弹性,为今后的探索发展留出足够空间。大家注意到,《条例》的名称叫《暂行条例》,实际上也体现了这一总体思路。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碳排放数据真实性是碳市场政策功能能否发挥、市场能否健康运行的关键和前提。实践中已出现排放数据造假的苗头性问题,因此立法必须突出问题导向,及时作出有效回应。《条例》把有效防范和惩处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作为重要内容,从强化重点排放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四个方面,着力完善制度机制,保障碳排放市场政策功能的发挥。谢谢!

2024 – 02 – 26 10:24:51

中宏网记者:

我们注意到,《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以及处罚额度。请问《条例》如何强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谢谢。

2024 – 02 – 26 10:31:43

张要波:

谢谢。法律责任是一部立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只有法律责任完善,制度才能有威慑力。为确保《条例》有效实施,《条例》在完善法律责任相关内容方面下了很大功夫,着力增强针对性、实效性,有力震慑违法行为。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特点:

一是主体全面。法律责任覆盖的主体全面,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等,都规定了明确的违法情形和严格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只要违反《条例》,都要受到追究。

二是手段丰富。制裁手段丰富多样。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丰富多样的法律制裁手段,包括警告、核减碳排放配额、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检验检测资质、禁止从事相关业务、责令停产整治等。其中,既有申诫罚也有财产罚,又有资格罚和行为罚;既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又有刑事责任。

三是惩处有力。《条例》对于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坚持重典治乱,加大惩处力度,有效防范遏制。比如碳排放造假等问题,涉及技术服务机构很重要,因为碳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等工作专业性强,离不开技术机构,技术机构的数据造假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条例》对于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以及对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有篡改、伪造数据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首先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要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即坚持“双罚制”,既对机构处罚,又对相关责任人员个人进行处罚。又比如,对于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惩处力度非常大。谢谢!

2024 – 02 – 26 10:38:59

红星新闻记者:

我的问题是,目前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行业具体有哪些?对于下一步碳市场扩容有怎样的考虑?谢谢。

2024 – 02 – 26 10:43:51

赵英民:

谢谢您的提问。中国的碳排放主要集中在发电、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造纸、航空等重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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