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广东省管辖的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进入休渔期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的部署安排,东莞市农业农村局积极采取多项措施,全力落实2024年度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4月17日上午,东莞市农业农村局专门召开了东莞市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暨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虎门、沙田、中堂、长安等镇农林水务局以及虎门镇新湾社区、沙田镇先锋社区、中堂镇红锋社区相关负责人均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明确提出了多项工作要求: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属地责任。二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要强化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工作,坚决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对于严重破坏休渔海域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四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认真开展休渔期渔业安全检查工作,以渔船“防火、防风、防盗”为重点,切实落实各项渔业安全管理措施。五要加强渔民安全生产培训,有效提高我市渔业船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避险技能。
为确保今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顺利实施,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将持续加大休渔期制度的宣传力度,继续坚持执行最严格的伏季休渔制度、伏季休渔管理以及伏季休渔执法监管。牢固树立守土有责的意识,严格落实船籍港休渔要求,精心进行部署,确保休渔渔船全部达到“船回港、人上岸、网入库”的管控标准;继续保持高压执法态势,有针对性地开展巡航检查和蹲点驻守工作,重点打击涉渔“三无”船舶以及违规使用禁用渔具和“电、炸、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坚决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非法捕捞网具,对于涉刑的案件,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24年南海伏季休渔要求如下:
(一)休渔时间:从2024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二)休渔海域范围:广东省管辖的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三)休渔作业类型: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含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四)休渔要求:
(1)2024年伏季休渔的对象为除钓具作业以外的所有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在休渔期和休渔海域范围内,全市所有海洋捕捞渔船(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都必须达到“船回港、人上岸、网入库”的管控要求。
(2)休渔船舶必须在船籍港进行休渔,严禁休渔船舶跨省、跨海区、跨市休渔。若休渔期间因防风等原因需要在省内转港休渔的渔业船舶,需按相关规定执行。
(3)所有免休渔业船舶须悬挂“南海免休”红旗,同时必须在5月1日前配备AIS船位终端或北斗卫星终端,并始终保持开机状态,接受海洋综合执法部门的监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洋综合执法部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予以处罚。
举报电话:12345
违法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